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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学校章程

2017-03-08 宝龙学校 点击:[]

第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校建立校内学生资助机构,不断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得到公平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得到教师的公正评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六)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七)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八)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辅助人员组成。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的要求,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必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履行职责,工作勤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学校为教师和其他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享受国家与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参加上级规定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教学)安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国防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评价与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请假制度和申诉制度等管理制度。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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