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学校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15-01-08 宝龙学校 点击:[]
为切实做好学生与学校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与综治领导小组,未履行好组织、部署、落实、督查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由上级实行集体责任追究。
二、学校对发生重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人和事,对刁难和打击向上报告实情,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和事,实行责任追究。
三、对学校安全制度、措施存在行同虚设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对工作中存在麻痹大意或擅离职守行为的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对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六、值班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交接手续不清造成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
七、按有关安全文件规定,情节当属不追究不足以换回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龙岗区宝龙学校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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