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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学校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015-01-08 宝龙学校 点击:[]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指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为校医室负责人。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6小时内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龙岗区宝龙学校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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