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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 学生课间受伤害,学校该承担责任吗?

2015-03-23 宝龙学校校长 涂源安(推荐) 点击:[]
【案情回放】
原告谷某(1999年12月17日出生)就读于黑龙江省某中学七(1)班。被告赵某(2000年7月21日出生)与谷某为同班同学。2013年6月27日下午第二节课间,被告在教室内拿剪刀玩,欲用剪刀剪原告的椅垫,原告不让剪,在双方推挡的过程中,被告的剪刀扎到了原告的手腕处。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6日,原告谷某以赵某及其父母、学校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向黑龙江省北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20日,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告右腕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l 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333号的判决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由于用手工剪子剪原告的椅垫,引起其与原告发生推挡,直接导致原告右腕部损伤,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损伤的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与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某中学学习期间,学校作为教学机构,虽然对在校学生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但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进免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其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的损害,法院判被告学生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作深入探讨,本文重点对某中学责任的承担展开分析。

在庭审中,某中学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并提出两点免责理由:其一,在原告及被告入学时,学校就开始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对校园安全进行了规范,每周学校升旗、校会都有安全教育,每个班主任老师在班会上都强调不要打架斗殴,不能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要注意安全,另外对于被告私自带剪刀上学,学校并不知情,学校也没有检查学生书包的权力;其二,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下课期间,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原、被告已经是初中生,学校没有必要在课间继续看护学生。为证明其主张,学校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学校纪律暂行规定l份,证实规章制度中已严格要求学生不能违反规定;与原被告及其家长签订的学生安全责任状各l份,证实学校已尽到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班会课记录教案3份,证实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法院什么没有支持学校的主张,而判决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呢?判决理由是:学校做为教学机构,虽然对包括原告与被告在内的在校学生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但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

学校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有哪些管理职责?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何?有必要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本案中,损害发生时,原、被眚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要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反过来讲,如果学校既尽到了教育责任,又尽到了管理责任,那么学校是可以免责的。实践中,学校是否可以做到“尽职免责”呢?客观来讲,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可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但由于“管理盲点”的客观存在,学校很难尽到绝对的管理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学校的责任不可推卸。

分析清楚学校承担管理责任的性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超规格保护。因此,本案中,学校以损害为学生自带物品所致、损害发生于课间、已经尽到教育责任等理由辩解,但均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案例启示】

结合本案,通过对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学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绝对性特征的分析得出,学校应努力做好预防工作。

首先,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将致人损害危险物品带到学校的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安装电子检测系统加以辅助;加强课间对学生酌管理。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其次,作为学校教育的必要补充,家长要做好配合工作,杜绝孩子将可能致人损害的物品带到学校,同时要与孩子做好沟通工作,防止、避免伤害的发生;可以尝试学校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的方式,督促家长对学生是否带有危险物品进行检查。

再次,学生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应积极参与到安全教育活动中来。可设立专门的“学生安全员”的监督机制和报告制度;与此相对应,每个班除班主任外,可配备专门的安全老师,这也和《安全生产法》中“以学生的安全为红线,以学生不受伤害为底线”的精神相呼应。

最后,建立一票否决制度,培养学生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规定只要学生自带危险物品到学校,不管是否致人损害,都将失去评优机会,切实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摘自:人民教育 2015年5月 作者:候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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